德国

德国专利申请介绍

更新时间:2017-05-25

1.      德国专利制度简介

现行的德国专利法体系由《专利法》(1936年制定,1980年,2009年,2013年修正)、1976年《国际专利条约法》、1968年的《实用新型法》及2004年制定的《外观设计改革法》组成。

德国是《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共同体专利公约》、《为专利批准程序呈送微生物备案以取得国际承认布达佩斯条约》、《专利国际分类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罗迦诺协定》的成员国。

国外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和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在德国申请专利。

 

2.德国专利类型及申请流程介绍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不能续展。如果对某项发明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并申请的专利称为追加专利,只能由拥有其原专利或原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提出。一项追加专利必须在其原专利的申请日(如果有优先权,指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提出,追加专利的有效期是自其原专利申请日起至原专利期限届满为止。

实用新型:保护期限最长为10年,自申请日次日起自动保护3年,期满后可续展3次,第一次3年,其后两次为2年。

外观设计:保护期限最长为25年。自申请日次日起自动保护5年,期满后可续展4次,每次5年。

德国专利局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形式审查。

 

2.1 发明专利

2.1.1发明专利概念和说明

德国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德国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依照提交申请、独立检索、早期公开、实质审查、授权程序进行,在此过程中具有以下特点:


独立检索是德国申请程序中的显著特点,主要是检索专利的新颖性,作为专利申请可专利性的初步判断依据,据此,申请人可据此选择是否继续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独立检索为可选择程序。


德国采用延迟审查制度,规定申请人自专利申请日起7年之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这与国际普遍采用的申请人在3年之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规定相比对申请人更为有利,若7年之内不提交,则专利申请被视为自动撤回。


在实质审查通过后,专利局“临时批准”专利并予以公布;公布3个月内,任何第三方均有权提出异议,如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正式批准”专利。


德国发明专利的申请途径有以下三类途径,共五种方式:


(1)  PCT途径


w   PCT该国申请;


w   PCT指定EPO申请指定该国。


(2)  巴黎公约途径


w   该国申请;


w   EPO申请指定该国。


(3)中德PPH途径。


2.1.2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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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发明专利需要准备的材料


w   需要提供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以及摘要附图;


w   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申请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认证);


w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发明人地址等信息。


注:接受专利申请的文本语言为德语。


  


2.2 实用新型专利

2.2.1实用新型专利概念和说明

德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德国对实用新型只进行形式审查,对其是否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进行审查。这种对实质性的审查留待在侵权程序或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途径为巴黎公约该国申请。


2.2.2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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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准备的材料


w   需要提供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以及摘要附图;


w   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申请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认证);


w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发明人地址等信息。


注:接受专利申请的文本语言为德语。


 


2.3外观设计专利

2.3.1外观设计专利概念和说明

德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对产品外形的线条、图样、形状位置或三维形状及颜色与其结合作出的新的、原创的设计。”


在德国外观设计法中,可专利性的判断标准由独创性变为独特性。独特性的概念是: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对有辨别能力的用户产生的整体印象不同于申请日前公开的任一其他外观设计对其产生的整体印象,则该外观设计具备独特性,即该标准的判断主体由以往的设计者改为有辨别能力的用户。


德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途径分为两类,共两种方式:


(1)  巴黎公约途径:该国申请


(2)  OHIM途径:欧共体外观(RCD)。


2.3.2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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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准备的材料


w   需要提供正六面视图和立体图;


w   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包括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等;


w   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申请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认证);


w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发明人地址等信息。


注:接受专利申请的文本语言为德语。


 


3.不能申请专利的主题

 

在德国,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w   其应用将有悖于公共道德标准或社会风俗的发明:

w   对动、植物品种以及动、植物品种繁育的纯生物学方法;

w   外科或治疗方法或兽医治疗方法,以及用于人类或兽医学的诊断方法;

w   科学发现;

w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w   动物和植物品种;

w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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