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中国专利申请介绍

更新时间:2017-07-03

一、   中国专利制度简介


中国现行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通过,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先后在1992年、2000年、2008年经历三次修改。

中国1984年12月19日,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1993年10月1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加入书。该加入书于1994年 1月1日起生效。即1994年1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故国外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和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在中国申请专利。

 

二、   中国专利类型及申请流程介绍


中国专利类型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保护时间20年,从申请日开始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形式审查制,保护时间10年,从申请日开始算,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中国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实质采用适度的新颖性审查制。

 

1. 发明专利


1)发明专利概念和说明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

   2)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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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发明专利需要实质审查,即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审查。

 

   3)发明专利需要准备的材料

   A.需要提供中文版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以及摘要附图;

   B.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申请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认证);

   C.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发明人地址等中文信息。

  

2. 实用新型专利


1)实用新型专利概念和说明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2)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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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实用新型专利不需要实质审查,即采用形式审查制。为提高实用新型的质量,中国专利局现在对实用新型专利采用适度的新颖性审查。

 

   3)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准备的材料

   A.需要提供中文版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以及摘要附图;

   B.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申请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认证);

   C.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发明人地址等中文信息。

 

3. 外观设计专利


1)外观设计专利概念和说明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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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实质审查,即采用形式审查制。

   3)外观专利需要准备的材料

   A.需要提供正六面视图和立体图;

   B.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包括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等;

   B.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申请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认证);

   C.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发明人地址等中文信息。

 

    三、   不能申请专利的主题

 

中国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此外,以下两项在中国不能申请专利:

 

(一) 软件程序;

(二) 商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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