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

澳门专利申请介绍

更新时间:2017-07-05

1.澳门专利制度简介

1999年12月13日,澳门政府公报上公布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作为《法令第97/99/M号》的组成部分)。该"制度"反映了澳门的工业产权保护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澳门现行专利法律制度主要由《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定。

 

2. 澳门专利类型及申请流程介绍

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

实用新型:保护期为6年,自申请日起算。该期限可以续展2次,每次2年。

外观设计:保护期为5年,自申请日起算。每次可续展5年,最长不超过25年。

澳门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进行实质审查,对外观设计专利进

行形式审查。

 

2.1 发明专利

2.1.1发明专利概念和说明

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澳门地区与大陆地区申请制度基本一致,但其流程和各环节都具有一定的特点:

 

申请首先进行初步审查。澳门经济局收到申请后,即在两个月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以核实该申请是否符合申请规范。若不符合,应自申请日起四个月份内予以补正。申请人应自申请日起七年内向经济司申请作出审查报告书。

 

申请将在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为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进行通告,经济局《澳门特别行政局公报》上作出公开通告,而有关的申请卷宗则自公布之日起即可供公众查阅。

 

澳门保留有公开后的异议程序。自公开通告公布次日起,直至授权专利之日止,任何第三人均得向经济局提交以书面方式作成的有关作为申请对象的发明可获授予专利的异议。

 

澳门发明专利申请同样需经过实审。澳门知识产权厅仅负责专利的审批程序,而不负责实质审查。因此,专利申请人在公告之后的七年内向澳门知识产权厅书面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澳门知识产权厅转交国家专利局进行审核。国家专利局审核并公告后,在三个月的时间内,申请人可以在澳门知识产权厅办理相关手续使该专利在澳门获得认可。

 

2.1.2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

 

发明专利可以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授权后延展至澳门地区,也可以直接向海岸门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提交申请。

 

2.1.3发明专利需要准备的材料

 

需要提供中文版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以及摘要附图;

 

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申请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发明人地址等信息。

 

注:申请材料的语言为英语。

 

  

2.2 实用新型专利

2.2.1实用新型专利概念和说明

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澳门实用新型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实用新型专利提交经济局且经初步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即由经济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作出公开通告。不符合者,应在两月内补正。专利申请人在公告后的四年内向澳门知识产权厅书面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澳门知识产权厅转交国家专利局进行审核。国家专利局审核并公告后,在三个月的时间内,申请人可以在澳门知识产权厅办理相关手续使该专利在澳门获得认可。

 

2.2.2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

 

澳门实用新型专利可直接向澳门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提交申请。

 

2.2.3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准备的材料

 

需要提供中文版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以及摘要附图;

 

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申请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发明人地址等信息。

 

注:申请材料的语言为英语。

 

 

2.3外观设计专利

2.3.1外观设计专利概念和说明

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澳门经济局在收到申请后在一个月内对设计进行形式审查。自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为优先权日)起满十二个月,经济局即行公布申请,自公布日起公众即可查阅有关卷宗。无须进行实质审查。

 

2.3.2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流程

 

外观设计专利直接向澳门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提交申请。

 

2.3.3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准备的材料

 

需要提供正六面视图和立体图;

 

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包括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等;

 

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申请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发明人地址等信息。

 

注:申请材料的语言为英语。

 

 

 

3.不能申请专利的主题

 

在澳门,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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